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1874—2号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沙河镇丰润工程机械配件厂,住所地莱州市。经营者:李君松。
被执行人:袁兴辉,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杜爱荣,女,197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莱州市沙河镇丰润工程机械配件厂与被执行人袁兴辉、杜爱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莱州市沙河镇丰润工程机械配件厂以本院(2016)鲁0683民初3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袁兴辉、杜爱荣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袁兴辉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袁兴辉所有的位于莱州市城区文苑星城4幢2-20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权证城区字第0290**号)的房屋。
二、被执行人袁兴辉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让、赠与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宝壮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