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83执1874—2号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沙河镇丰润工程机械配件厂与被执行人袁兴辉查封房屋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13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莱州市沙河镇丰润工程机械配件厂,袁兴辉,杜爱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1874—2号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沙河镇丰润工程机械配件厂,住所地莱州市。经营者:李君松。

被执行人:袁兴辉,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杜爱荣,女,197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莱州市沙河镇丰润工程机械配件厂与被执行人袁兴辉、杜爱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莱州市沙河镇丰润工程机械配件厂以本院(2016)鲁0683民初3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袁兴辉、杜爱荣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袁兴辉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袁兴辉所有的位于莱州市城区文苑星城4幢2-20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权证城区字第0290**号)的房屋。

二、被执行人袁兴辉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让、赠与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宝壮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