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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烟牟执字第6号之三

赵保武、烟台康平药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7-05-10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保武,烟台康平药业有限公司,烟台沃森五金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烟台五金企业集团公司,烟台五金制品公司),烟台中鑫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烟牟执字第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赵保武,男,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烟台康平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通世路。被执行人烟台沃森五金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烟台五金企业集团公司、烟台五金制品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第三人烟台中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烟民二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烟台沃森五金有限公司在烟台中鑫置业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烟台沃森五金有限公司在烟台中鑫置业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95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德峰

审判员  贺加贝

审判员  李海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唐春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