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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4民初5189号

金建根与董卫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金建根,董卫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4民初5189号

原告:金建根。

委托代理人:XX,台州市路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董卫斌。

原告金建根为与被告董卫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起诉。诉请:

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0000元整;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

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9000元整;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金建根及其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卫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理

本院查明:2015年7月2日,被告董卫斌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其向原告金建根借款20000元。尔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偿付1000元,尚欠借款19000元至今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董卫斌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金建根借款人民币19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董卫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陈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

书 记员  徐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