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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22民初1606号

原告宁XX诉被告王XX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14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XX,王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2民初1606号原告宁XX。委托代理人梁XX。被告王XX。委托代理人齐智伟,系辽宁通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XX诉被告王XX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符合准许撤诉条件,应依法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宁XX负担。

审判员  李亚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楚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