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2民初1606号原告宁XX。委托代理人梁XX。被告王XX。委托代理人齐智伟,系辽宁通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XX诉被告王XX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符合准许撤诉条件,应依法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宁XX负担。
审判员 李亚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楚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