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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24497号之一

温洪同与丁黎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温洪同,丁黎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4497号之一

原告:温洪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广东维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黎黎。

原告温洪同与被告丁黎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洪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84元,由原告温洪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高垚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乔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