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4497号之一
原告:温洪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广东维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黎黎。
原告温洪同与被告丁黎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洪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84元,由原告温洪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高垚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乔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