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7民初221号
原告:马保柱。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军,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增盼。
原告马保柱与被告陈增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马保柱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增盼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保柱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保柱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马保柱负担。
审判长 赵永会
审判员 李 伟
审判员 刘二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晓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