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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7民初221号

马保柱与陈增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17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保柱,陈增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7民初221号

原告:马保柱。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军,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增盼。

原告马保柱与被告陈增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马保柱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增盼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保柱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保柱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马保柱负担。

审判长  赵永会

审判员  李 伟

审判员  刘二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晓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