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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23民初695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泽县支行与李长寿、杨满连、邱凤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0-14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泽县支行,李长寿,杨满连,邱凤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723民初695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泽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光泽县二一七路180号。

主要

负责人:傅道铭,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思武,男,该支行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青,男,该支行职工。

被告:李长寿,男,198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

被告:杨满连,女,1984年4月27日出生,侗族,住福建省光泽县。

被告:邱凤莲,女,195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泽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光泽支行)与被告李长寿、杨满连、邱凤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光泽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长寿、杨满连、邱凤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农行光泽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李长寿、杨满连归还其借款49,975.56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截止2016年6月12日利息为10.22元,之后利息按月利率9.135‰计至还清欠款之日);2.邱凤莲对第1项诉讼请求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李长寿以农业生产经营资金短缺为由,向其申请了农户小额贷款50,000元,贷款额度循环使用期限三年,至2016年1月12日期满,利率为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40%,逾期按合同利率再上浮50%计收罚息,单笔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一年,邱凤莲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2015年11月4日,李长寿办理了最后一笔50,000元自助借款已逾期,至今尚结欠其借款49,975.56元。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因李长寿归还了农行光泽支行部份借款及利息,农行光泽支行遂变更了第1项诉讼请求为:李长寿、杨满连归还其借款32,850.54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截止2016年8月15日利息为17.13元,之后利息按月利率9.135‰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李长寿、杨满连、邱凤莲在答辩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意见。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月17日,农行光泽支行与李长寿、邱凤莲签订了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1.李长寿以自助可循环方式向农行光泽支行借款,可循环借款额度为伍万元,用途为农业生产经营;2.额度有效期自2013年1月17日至2016年1月16日,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且到期日最迟不得超过额度有效期届满后6个月;3.每笔借款利率在借款发放日所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40%确定,逾期利率在借款执行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4.按利随本清方式还款,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5.邱凤莲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保证期限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等。杨满连作为李长寿的配偶,在该份合同签订之前向农行光泽支行作出了书面共同还款承诺。2015年11月4日,李长寿在ATM自助终端上支取了50,000元。借款到期后,李长寿未能按约归还借款,至农行光泽支行起诉前尚结欠借款49,975.56元及相应的借款利息。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李长寿归还了农行光泽支行部份借款及利息,现尚结欠借款32,850.54元。以上事实,农行光泽支行提供了农户贷款合同、共同还款承诺书、银行交易明细单等证据予以证实。李长寿、杨满连、邱凤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质证的权利。上述证据经与原件比对,内容真实,来源合法,并与农行光泽支行主张的事实存在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所约定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有效合同。李长寿未能按约还本付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并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杨满连作为李长寿的配偶,在借款合同签订之前向农行光泽支行作出了书面共同还款承诺,李长寿向农行光泽支行借款所形成的债务,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农行光泽支行有权要求杨满连承担共同还款义务。农行光泽支行在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未受清偿的情况下,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限内有权向邱凤莲主张在保证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长寿、杨满连、邱凤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抗辩的权利。综上所述,对农行光泽支行要求李长寿、杨满连归还其借款及支付相应利息,并要求邱凤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李长寿、杨满连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泽县支行借款32,850.54元及相应的借款利息(截止2016年8月15日利息为17.13元,之后利息按月利率9.135‰计至还清欠款之日);

二、邱凤莲为李长寿、杨满连履行本判决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邱凤莲承担完相应的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李长寿、杨满连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李长寿、杨满连、邱凤莲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姚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