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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执恢14号

韩景义申请李文广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恢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景义,李文广,孙晓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2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韩景义,证件号码×××。被执行人李文广,地址榆树市华昌街。被执行人孙晓娟,地址榆树市华昌街。=韩景义与李文广、孙晓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5日作出的2002榆民初字第29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文广、孙晓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韩景义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26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文广、孙晓娟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证,均未查到财产,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文广、孙晓娟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韩景义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文广、孙晓娟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韩景义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建民

代理

审判员  王明东

代理

审判员  张 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玉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