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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刑更2084号

李连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李连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刑更2084号罪犯李连杰,男,1986年4月27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陕西省富平监狱服刑。2008年3月5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陕刑一终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连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附带民事赔偿二万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0月13日经本院减刑二年;2013年12月23日经本院减刑二年。执行机关富平监狱于2016年8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富平监狱提出罪犯李连杰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积极23个,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积极23个,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认为,罪犯李连杰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李连杰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7年2月6日至2016年9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晓强

代理

审判员  张敏娟

代理

审判员  刘明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