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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1执321号

邵广全与段玉喜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邵广全,段玉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1执321号

申请执行人:邵广全,男,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

被执行人:段玉喜,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广全与被执行人段玉喜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段玉喜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县支行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段玉喜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县支行账户内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鑫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森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做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