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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执字第2424号之一

关于申请执行人福建泉州市二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福昌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付款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福建泉州市二建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福昌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24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泉州市二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崇福路71号,组织机构代码15618240-2。法定代表人蔡某斌。委托代理人冯某波、钟某君,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福昌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新联社区嶂背工业区园湖路横一巷14号、15号、16号厂房,组织机构代码732042898。法定代表人陈某色。关于申请执行人福建泉州市二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福昌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付款协议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调字第某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某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深圳市深煊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被执行人深圳市福昌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本院已依法裁定受理,案号为(2016)粤03民破某号。

本院认为,本院已裁定受理对本案被执行人深圳市福昌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本案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时晓克

审判员  昝龙应

审判员  黄 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满星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