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6917号
原告:张某。
被告:罗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张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烨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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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6917号
原告:张某。
被告:罗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张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烨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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