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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921执871号

张立海申请执行蔡金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立海,蔡金宝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921执871号申请执行人张立海,身份证号码15292119550213****,男,195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被执行人蔡金宝,身份证号码15292119450102****,男,1945年1月2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关于张立海申请执行蔡金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16)内2921执871号之一裁定书,于2016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蔡金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蔡金宝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蔡金宝在中国工商银行061409540110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381.6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远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