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1民初19512号之一原告黎日光,男,196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委托代理人张星,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达帮,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东莞市强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太和西路中坑路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8945229XF。法定代表人王钜洪。被告王钜洪,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王俊杰,男,199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麦焕女,女,195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黄排仔,男,194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日光诉被告东莞市强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王钜洪、王俊杰、麦焕女、黄排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日光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东莞市强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王钜洪、王俊杰、麦焕女、黄排仔价值30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其相应额度的银行存款,并提供现金300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黎日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东莞市强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王钜洪、王俊杰、麦焕女、黄排仔价值30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其相应额度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
代理
审判员 苏俏针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卢月珍李沿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