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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5民初2956号

王文涛与李洪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文涛,李洪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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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25民初2956号原告王文涛,住黑龙江省宾县。被告李洪学,住黑龙江省宾县。

原告王文涛与被告李洪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崔宪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于2016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文涛,被告李洪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文涛诉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0,000.00元,并按月利率3分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洪学辩称,2012年8月6日其没从原告手里借款,2011年其从原告处借过。原告王文涛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是:借据一份,用以证明2012年8月6日被告李洪学在原告处借款30,000.00元,约定本利从2012年3月2日算起。经被告李洪学质证,这个借据上除了“2012年8月6日”其他的都是被告写的,条是其出的,但是时间不对,2012年3月20日被告给原告出的条。独任

审判员 对上述证据进行了分析与认定,该证据经被告李洪学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且能够证明原告的主张,故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6日,被告李洪学在原告处借款30,000.00元,约定本利从2012年3月2日算起。并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0,000.00元,并按月利率3分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及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诉讼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条,第207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李洪学于本判决生效3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3月2日起至给付时止,按月利率2分计算)。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被告负担。与上款同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崔宪二O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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