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5民初1524号
原告:罗某。
被告:鲁某。
原告罗某诉被告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
原告罗某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积极处分,并无规避法律及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利益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65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500元。
审 判 长 罗宏萍
人民陪审员 曾 珍
人民陪审员 莫欣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文倩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