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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5民初1524号

罗某与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罗某,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5民初1524号

原告:罗某。

被告:鲁某。

原告罗某诉被告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

原告罗某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积极处分,并无规避法律及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利益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65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500元。

审 判 长  罗宏萍

人民陪审员  曾 珍

人民陪审员  莫欣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文倩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