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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5民初857号

宫尚鹏与徐圣喜、意创力电子科技(昆山)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宫尚鹏,徐圣喜,意创力电子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5民初857号

原告:宫尚鹏,待业。

被告:徐圣喜,待业。

被告:意创力电子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周市镇华杨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邓作权,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常熟路8号。负责人陈雪松,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3月2日受理了原告宫尚鹏诉被告徐圣喜、意创力电子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后,应补交案件受理费75元、公告费600元,2016年8月3日本院作出了催缴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其在七日内交纳,宫尚鹏逾期未按通知交纳,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宫尚鹏自动撤诉处理。已预交诉讼费用中7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杨晓敏

代理

审判员  高黎丹

人民陪审员  张 婷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