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03执317号申请执行人张福玉,男,1956年11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国印,男,1963年12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福玉申请执行李国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603民初4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晓华
代理
审判员 付高强
代理
审判员 杨 政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