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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03执317号

张福玉与李国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14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福玉,李国印

裁判文书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03执317号申请执行人张福玉,男,1956年11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国印,男,1963年12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福玉申请执行李国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603民初4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晓华

代理

审判员  付高强

代理

审判员  杨 政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