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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民终3048号

刘美英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保险纠纷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中心支公司,刘美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民终30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七一北路0161丘幢5层6层。代表人:刘海花,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静,河北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美英,女,1987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滦县。

委托代理人:常秀红,河北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美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2015)滦民初字第38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静、被上诉人刘美英的委托代理人常秀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中心支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滦民初字第3828号民事判决中我司不合理承担的车辆损失68035元。同意上诉人在一审时提交的重新鉴定申请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提供的车辆损失公估鉴定系被上诉人单方委托鉴定,保险公司作为保险承保、查勘、定损、理赔单位,有能力也有权利对被上诉人提供车辆损失公估鉴定提出异议,认为其鉴定报告不符合被上诉人的实际损失,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于法无据。

被上诉人刘美英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事故发生后,我方通知了对方,并不是单方定损。而且上诉人申请重新鉴定也没有足够的反驳证据,我方提交的公估报告是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依法作出的,具有客观真实性。刘美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保险理赔款6813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6月12日,原告所雇佣司机唐振合驾驶原告所有的冀B×××××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曹妃甸工业区1号公路行驶至滨海道交叉口时,与同向行驶的唐金龙驾驶的冀B×××××号重型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两车受损。该事故经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唐振合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受原告委托,河北千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冀B×××××号重型自卸货车车损进行了评估,并于2015年6月19日出具公估报告认定车损金额为61305元,原告另支付公估费1830元,车辆施救费5000元,上述合计68135元,原告将自己的冀B×××××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不计免赔),保险期间为2015年2月18日零时起至2016年2月17日二十四时止。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刘美英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中心支公司所签车辆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所涉车辆事故发生在合同保险期间,被告理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原告所提交的河北千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的公估报告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车辆施救费、车辆损失的公估费为原告救援车辆及鉴定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车损请求的数额应扣除对方无责车应负担的保险限额100元。被告就车辆损失重新鉴定的申请,因没有提交足以反驳原告提供的公估报告的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判决:

一、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刘美英保险理赔款共计6803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2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所查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刘美英所有的车辆发生事故后,及时报警并通知保险公司,经委托有资质的公估机构对车辆损失进行公估,上诉人不认可公估公司出具的公估意见,又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该公估报告确定的损失数额不符合客观实际,只是笼统的提出重新鉴定,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妥。综上所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晓娣

审 判 员  赵阳利

代理

审判员  邹辉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葛 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