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1488号原告湖南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黄花分公司,住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黄花镇金塘村坛塘组。负责人谭志雄。被告湖南省中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青园路54号。法定代表人康海光。
原告湖南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黄花分公司诉被告湖南省中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2016)湘0103民初148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告湖南省中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现原告湖南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黄花分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黄花分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湖南省中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湖南省中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
审 判 员 陈泽春
人民陪审员 涂富强
人民陪审员 王金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吴汪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