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5124民初字第959号原告姚某某,女,生于1988年6月9日,汉族,四川省丹棱县人。委托代理人刘益言,四川胜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喻某某,男,生于1985年8月13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审判��叶明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吉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