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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5124民初字第959号

姚某某与喻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1-15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姚某某,喻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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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5124民初字第959号原告姚某某,女,生于1988年6月9日,汉族,四川省丹棱县人。委托代理人刘益言,四川胜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喻某某,男,生于1985年8月13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审判��叶明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吉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