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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02民初3194号

七星关区何官屯加油站与陈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七星关区何官屯加油站,陈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02民初3194号原告七星关区何官屯加油站,住毕节市七星关区何官屯镇关口村。法定代表人陈勇,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国森,男,1963年8月5日,汉族。被告陈健,男,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

原告七星关区何官屯加油站与被告陈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中,因原告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七星关区何官屯加油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七星关区何官屯加油站负担。本裁定书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魏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