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02民初3194号原告七星关区何官屯加油站,住毕节市七星关区何官屯镇关口村。法定代表人陈勇,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国森,男,1963年8月5日,汉族。被告陈健,男,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
原告七星关区何官屯加油站与被告陈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中,因原告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七星关区何官屯加油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七星关区何官屯加油站负担。本裁定书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魏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