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2民初1716号原告史某甲。委托代理人张加印,阳信温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史某乙。
原告史某甲与被告史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开庭审理前,原告史某甲申请撤回对被告史某乙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史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史某甲负担。
审判员 赵芳德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臻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