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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2民初1716号

史某甲与史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08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史某甲,史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2民初1716号原告史某甲。委托代理人张加印,阳信温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史某乙。

原告史某甲与被告史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开庭审理前,原告史某甲申请撤回对被告史某乙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史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史某甲负担。

审判员  赵芳德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臻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