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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行终385号

马庆亮与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庆亮,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冀行终3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庆亮,男,汉族,1964年6月26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南二环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军志,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马智娟,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上诉人马庆亮因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桥西区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石行初字第0030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马庆亮于2015年10月13日向桥西区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石家庄市大谈村城中村改造的开发商东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进行大谈村城中村改造过程中享受的优惠政策。桥西区政府收到马庆亮信息公开申请书后,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书称:“你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我单位掌握的信息。”马庆亮同时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邮寄信息公开申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称,关于该信息请向辖区政府咨询。原审法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本案中,桥西区政府在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已明确告知马庆亮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其掌握的信息,其答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称关于该信息请向辖区政府咨询,但并未明确该信息由桥西区政府保存。故马庆亮的起诉理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马庆亮的诉讼请求。马庆亮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主要理由:

一、马庆亮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存在的。桥西区政府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答复,称马庆亮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其掌握的信息,并没有使用“不存在”字眼进行表述,从文义上看该信息是存在的。另外,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10月22日就相同申请公开事项作出答复,称该机关不存在所申请的信息,请向辖区政府咨询,此从侧面证明桥西区政府应该知道马庆亮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具体情况。

二、桥西区政府答复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桥西区政府对本辖区的事务负有综合管理的职责,既然其认为马庆亮申请公开的信息存在,那就应当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马庆亮应当向哪个主体机关另行申请或咨询,其没有根据法律规定向马庆亮作出答复,明显违法。

被上诉人桥西区政府答辩称,经查证,桥西区政府确实没有掌握马庆亮申请公开事项的信息内容,且已经依法定程序向其作出了答复。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3日,上诉人马庆亮以邮寄方式向被上诉人桥西区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石家庄桥西区大谈村城中村改造的开发商东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进行大谈村城中村改造过程中享受的优惠政策。桥西区政府收到该申请后,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称马庆亮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该单位掌握的信息。同时,马庆亮还就同一事项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了信息公开,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答复,称该机关不存在马庆亮所申请的信息,关于该信息请向辖区政府咨询。马庆亮不服桥西区政府作出的答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政府2015年10月2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判令其公开相关信息。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桥西区政府收到马庆亮的信息公开申请后,经查本机关不掌握该信息,亦不能确定该政府信息是否存在,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向马庆亮予以告知,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仅称关于该信息请向辖区政府咨询,并未明确该信息由桥西区政府保存。马庆亮没有提交可以证实其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的证据,其仅以桥西区政府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两份信息公开答复的文义推定该政府信息存在,并认为桥西区政府应当予以公开或者告知公开机关,理据不足。综上,一审判决驳回马庆亮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马庆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马庆亮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常站巍

代理

审判员  梁俊丽

代理

审判员  周晓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简 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