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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民终4670号

闫怀亮等上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闫怀亮,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农工商总公司,北京月华胜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终46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闫怀亮,男,1951年11月1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学腾,北京市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良,北京市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农工商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73号。

法定代表人:杨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艳,北京琨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小莉,北京琨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月华胜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莲宝路10号院。

法定代表人:余经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新平,北京市天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闫怀亮、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农工商总公司(以下简称玉渊潭总公司)、上诉人北京月华胜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月华胜龙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2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基本事实未查清。如何认定玉渊潭总公司与月华胜龙公司之间的关系问题是本案的基本事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248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闫怀亮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十万零五百二十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农工商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十万零三千二百二十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北京月华胜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十万零三千二百二十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洁芳

审 判 员  刘国俊

代理

审判员  刘 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