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5168号
原告:黄康德,男,土家族,住湖北省建始县花坪乡周唐村。
被告:牟长福,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康德诉被告牟长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康德提出书面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牟长福的银行存款245796元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黄康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案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牟长福的银行存款245796元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王 庆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小林[附注]: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财产保全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原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保全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因为申请人未书面提出办理延期手续,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