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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15168号

黄康德与牟长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黄康德,牟长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5168号

原告:黄康德,男,土家族,住湖北省建始县花坪乡周唐村。

被告:牟长福,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康德诉被告牟长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康德提出书面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牟长福的银行存款245796元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黄康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案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牟长福的银行存款245796元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王 庆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小林[附注]: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财产保全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原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保全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因为申请人未书面提出办理延期手续,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