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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刑更13号

陈清涓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8-04-19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清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6)浙0104刑更13号罪犯陈清涓,女,1987年3月17日出生,湖北省邵东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县。2014年3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6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2016年8月5日本院作出了(2016)浙0104刑初665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罪犯陈清涓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经查,罪犯陈清涓系怀孕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陈清涓暂予监外执行。

审判员  许新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顾 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