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02民初2979号
原告:湖州吴兴农村合作银行城东支行。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纬二路玉兰苑**幢***号铺。代表人:何建民,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陆淦明,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亚萍,该行员工。
被告:湖州佳思雨丝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东门外十五里牌。
法定代表人:沈如良,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州吴兴正江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尹家圩村陆家兜。
法定代表人:戴正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钱杰,男,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
被告:沈如良,男,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
被告:闵惠忠,女,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州市吴兴区,现住:湖州市吴兴区。
被告:沈永泉,男,196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
被告:戴正江,男,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县,现住:湖州市吴兴区。
被告:钱慧,女,197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县,现住:湖州市吴兴区。
原告湖州吴兴农村合作银行城东支行与被告湖州佳思雨丝绸有限公司、湖州吴兴正江纺织有限公司、钱杰、沈如良、闵惠忠、沈永泉、戴正江、钱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起诉,诉请:
一、判令被告湖州佳思雨丝绸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179692.35元(暂计算至2016年4月29日,要求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
二、判令被告湖州吴兴正江纺织有限公司、钱杰、沈如良、戴正江、钱慧、沈永泉、闵惠忠对被告湖州佳思雨丝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上述八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施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本院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遂采用公告方式送达。本案由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4年11月21日,被告湖州佳思雨丝绸有限公司、湖州吴兴正江纺织有限公司及案外人湖州吴兴继盛针织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流动资金保证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湖州佳思雨丝绸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借款用途为购涤纶丝,借款期限为2014年11月21日至2015年11月11日,借款月利率为8.5‰,支付方式为受托支付,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若逾期归还则逾期利率在借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被告湖州吴兴正江纺织有限公司及案外人湖州吴兴继盛针织有限公司为被告湖州佳思雨丝绸有限公司的本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方式的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2013年1月21日,被告钱杰、沈如良、闵惠忠共同出具给原告《保证函》一份,均承诺为被告湖州佳思雨丝绸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分别在400万元范围内向原告融资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均为各笔融资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融资债权、利息、逾期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2014年11月21日,被告沈永泉和被告戴正江、钱慧分别出具给原告《保证函》一份,均承诺为被告湖州佳思雨丝绸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1日至2015年11月21日期间分别在200万元范围内向原告融资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均为各笔融资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融资债权、利息、逾期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2014年11月21日,原告与被告湖州佳思雨丝绸有限公司据于借款合同签订《借款借据》一份,并将该200万元发放给被告湖州佳思雨丝绸有限公司,并按其委托转汇至湖州福贤纺织有限公司(开户行:原告行,账号:20×××15)的账户内,完成了交付款项的义务。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湖州佳思雨丝绸有限公司未能按约还本付息,仅于2014年12月2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13次付息共计174078.04元,截止2016年4月29日,被告湖州佳思雨丝绸有限公司结欠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及逾期利息179692.35元。被告湖州吴兴正江纺织有限公司、钱杰、沈如良、闵惠忠、沈永泉、戴正江、钱慧也未能按约履行保证义务。尚欠之借款本息原告催讨无着,为此,纠纷成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州佳思雨丝绸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湖州吴兴农村合作银行城东支行借款本金2000000元,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计算至2016年4月29日为179692.35元,次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逾期利息仍按合同约定利率计付),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清偿;
二、被告湖州吴兴正江纺织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州佳思雨丝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戴正江、钱慧、沈永泉对被告湖州佳思雨丝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各自最高额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钱杰、沈如良、闵惠忠对被告湖州佳思雨丝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各自最高额4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上述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238元,公告费550,合计诉讼费24788元,由被告湖州佳思雨丝绸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湖州吴兴正江纺织有限公司、钱杰、沈如良、闵惠忠、沈永泉、戴正江、钱慧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提交上诉状之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238元(具体实交金额由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退还),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湖州红丰支行;户名: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款收入账户;账号:19×××38】。
审 判 长 冯群安
审 判 员 施 伟
人民陪审员 汪 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 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