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211民初1896号

厦门市安吉利家物业有限公司与余美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厦门市安吉利家物业有限公司,余美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1民初1896号

原告:厦门市安吉利家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文达路八号之一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XX、许丽玉,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美华,女,1978年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

委托代理人:陈海鸣,福建银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市安吉利家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余美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安吉利家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市安吉利家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林 达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

书 记员 林雅霏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