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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81民初1101号

连峰与满洲里市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连峰,满洲里市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1民初1101号原告连峰,男,1980年4月6日出生,汉族,财政局干部,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被告满洲里市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法定代表人刘畅,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连峰与被告满洲里市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峰因需补充证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免收。

审判员  吴豫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雪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