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6民初3751号原告冯某某,女,198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被告吴某,男,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桂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