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2民催66号
申请人:力领精密机械进出口(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梅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柳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峰,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力领精密机械进出口(上海)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5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至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且不少于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40200051/23933700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6年1月29日、出票金额30000元、出票人宁波市柏诺斯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捷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付款行慈溪农商行横河支行、背书人余姚捷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力领精密机械进出口(上海)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力领精密机械进出口(上海)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 红
审 判 员 宋国梁
人民陪审员 童松迪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
书 记员 施梦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