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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民初5114之一号

沈爱华与朱余梦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沈爱华,朱余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5114之一号

申请人:沈爱华,女,1988年11月17日生,住东台市。

被

申请人:朱余梦,女,1998年8月26日生,住安徽省凤台县。申请人沈爱华与被申请人朱余梦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朱余梦的财产34320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朱余梦的银行存款3432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期限为本案履行完毕之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少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许祺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