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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执恢160号

赵某某与杨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某某,杨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恢160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195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两宜镇。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双泉镇。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6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双泉镇。本院在执行赵某某与杨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的(2014)大民初字第00871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为7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申请执行人已受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大民初字第008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成

审判员 王进军

审判员 刘相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雷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