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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执恢244号

陆兰珍、徐香与龚兵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陆兰珍,徐香,龚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1执恢244号

申请执行人:陆兰珍。

申请执行人:徐香。

被执行人:龚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兰珍、徐香与被执行人龚兵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龚兵于2015年3月死亡,且无遗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陆兰珍、徐香表示放弃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05)启刑初字第00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钱 晖执行员 李兴冲执行员 单纬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礼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