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91执727号

王淑英与李树林债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淑英,李树林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727号

申请执行人:王淑英,女,1972年2月1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李树林,男,1971年1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作出的(2015)开明初字第21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2月2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1546元及迟延履行金。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春  峥

审判员 姜  晓  旭

审判员 杨    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梅新旭(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