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2286号原告王梅荣,女,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王全福,男,197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晁志刚,男,197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许龙只,男,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梅荣与被告王全福、晁志刚、许龙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在银行的存款68050元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王全福、晁志刚、许龙只在银行的存款6805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耿新平
人民陪审员 张军艳
人民陪审员 戚金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卫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