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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2民初2286号

王梅荣与王全福、晁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梅荣,王全福,晁志刚,许龙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2286号原告王梅荣,女,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王全福,男,197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晁志刚,男,197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许龙只,男,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梅荣与被告王全福、晁志刚、许龙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在银行的存款68050元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王全福、晁志刚、许龙只在银行的存款6805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耿新平

人民陪审员  张军艳

人民陪审员  戚金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卫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