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2执94号申请执行人宿迁市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众兴镇桃源北路西侧。法定代表人石学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建华,男,59岁。被执行人褚伟东,男,43岁。本院在执行宿迁市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褚伟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友谊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5)友民初字第1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宿迁市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强制执行,并交付给宿迁市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友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友民初字第1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宋海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明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