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刑更1493号罪犯李强,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任丘市人,现在河北省沧南监狱服刑。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1日作出(2008)任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8月12日起至2022年2月11日止);2011年11月22日减刑二年(刑期至2020年2月11日止);2014年7月20日减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18年7月11日止)。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于2016年8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提出,罪犯李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奖励1次,记功奖励4次,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次。建议减刑一年八个月。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认为,执行机关的减刑手续合法,材料齐全、属实,罪犯李强符合减刑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7月20日获得表扬奖励1次;2014年10月20日、2015年4月20日、10月20日、2016年4月20日获得记功奖励4次;2015年2月10日、2016年1月30日获得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干警证明人张吉浩、张瑛奇及罪犯证明人凌明星、李跃华的证明材料,罪犯减刑审批表、减刑审核评议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年度计分汇总表、罪犯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审批表、罪犯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附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法可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八万元不变。(刑期至2016年1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剑
审判员 戈忠来
审判员 葛淑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梦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