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1037之二
申请人:吴大敏。
被执行人:汪志。
被执行人:蒋小英。
被执行人:铜陵双兔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汪志。申请人吴大敏与被执行人汪志、蒋小英、铜陵双兔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15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汪志、蒋小英、铜陵双兔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铜陵金球耐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系蒋小英个人独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汪志名下财产叁佰肆拾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牧银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