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02民初3748号原告蔡琼钗,女,196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委托代理人郑锋妹,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城南镇城东路1-1号华景嘉园1幢301、302、401、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7053003290。负责人王水仙,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琼钗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蔡琼钗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琼钗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琼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琼钗负担。
审判员 冯秀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巫卫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