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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02民初2103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梅列区支行与刘纯丽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梅列区支行,刘纯丽,郑正东,刘琳,唐正香,张次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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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2民初2103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梅列区支行,住所地三明市。

负责人:林美治,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明芳,女,197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该行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凯,男,198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该行工作人员。

被告:刘纯丽,女,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

被告:郑正东,男,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

被告:刘琳,女,198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

被告:唐正香,女,1977年1月4日出生,汉���,住三明市。

被告:张次生,男,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梅列区支行与被告刘纯丽、郑正东、刘琳、唐正香、张次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梅列区支行以被告已还清欠款为由,申请撤回对刘纯丽、郑正东、刘琳、唐正香、张次生的起诉,其行为未规避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梅列区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509元,减半收取125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梅列区支���负担

审判员  阮训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 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