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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执1266号之二

陈叶君与钟庆丰、赵燕群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叶君,钟庆丰,赵燕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126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陈叶君,女,汉族,1975年2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钟庆丰,男,汉族,1962年11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赵燕群,女,汉族,1970年12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申请执行人陈叶君向本院申请执行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111民初587号民事调解协议,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钟庆丰、赵燕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钟庆丰、赵燕群所有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秦望路222号城市花园9号902室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富房权证移字第××、09××97号;土地证号:富国用(2010)第0003**号】进行价值评估,其中案涉房地产的评估总价值为1490000元;司法建议价为1192000元【详见杭州登鑫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杭登房估(2016)S字第000605房地产估价估价报告】。本院于2016年7月1日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告并展示,并于2016年7月19日10时至2016年7月20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案外人许占勇(公民身份号码:)以最高价1410000元竞得并已缴纳全部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钟庆丰、赵燕群所有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秦望路222号城市花园9号902室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富房权证移字第××、09××97号;土地证号:富国用(2010)第0003**号】归买受人许占勇所有。

二、买受人许占勇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健椿

审 判 员  李中林

代理

审判员  吴江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凌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