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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02民初1930号

詹学榜与池承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詹学榜,池承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02民初1930号

原告:詹学榜,男,198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尤溪县。

被告:池承溢,男,198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大田县。

原告詹学榜与被告池承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詹学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池承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詹学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池承溢返还詹学榜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支付利息42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4年8月6日起暂计至2016年5月6日,此后利息按此标准计至还清为止)。事实与理由:2014年6月7日,池承溢以经营为由,向詹学榜借款1000000元,约定月利率3%。借款后,池承溢支付了一个月利息30000元,此后本息未付。被告池承溢未作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7日,池承溢与詹学榜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池承溢因使用资金需要向詹学榜借款100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4年6月7日至2014年8月6日,月利率3%。同日,池承溢向詹学榜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向詹学榜借款1000000元,期限60天(2014.6.7-2014.8.6),月息3%……此款项请转入:户名:陈美绵,开户行:工商银行,账号:6222081404000XXXXXX……借款人:池承溢。同日,詹学榜支付该款。借款后,池承溢支付了一个月利息30000元。此后本息未付。

本院认为,詹学榜与池承溢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池承溢向詹学榜借款后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詹学榜请求判令池承溢返还借款本金及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池承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池承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詹学榜借款本金1000000元;

二、池承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詹学榜利息(该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以尚欠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8月6日计算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80元,减半收取8790元,由池承溢负担(该款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的申请执行期限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

审判员  郑文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雨馨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