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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1民初2352号

向国和与张少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向国和,张少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民初2352号

原告:向国和。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国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张少华。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向国和与被告张少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8月16日,原告向国和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国和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国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向国和负担。

审判员  谭远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