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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4民初1467号

蓬莱市顶新商贸有限公司与周椿承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蓬莱市顶新商贸有限公司,周椿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4民初1467号

原告:蓬莱市顶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南关路198号。法定代表人初庆斌,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琳。

被告:周椿承,男,197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伟红。

原告蓬莱市顶新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椿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

原告蓬莱市顶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蓬莱市顶新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素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