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4民初1467号
原告:蓬莱市顶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南关路198号。法定代表人初庆斌,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琳。
被告:周椿承,男,197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伟红。
原告蓬莱市顶新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椿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
原告蓬莱市顶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蓬莱市顶新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素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