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1民初2794号
原告:罗某,女,汉族。
被告:陶某,男,汉族。本院审理的原告罗某诉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已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陶某所有的位于长丰县双凤工业区蒙城北路西侧北城世纪城B5区冠徽苑9幢304室,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陶某所有的位于长丰县双凤工业区蒙城北路西侧北城世纪城B5区冠徽苑9幢304室(现产权证号:1490024091);
二、查封担保人罗文霞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凤阳路新安苑3幢201室(房地权证合瑶字第81200754**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杨 铮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郑文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