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83刑初416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苑桂久,吉林省公主岭市人,住德惠市。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被德惠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7日被拘留,于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惠市公安局看守所。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检刑诉[2016]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苑桂久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鲁文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苑桂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1日凌晨,被告人苑桂久在德惠市景观小区1号楼附近,将被告人李明照停放在楼下的一辆红色“富路”牌A1型三轮车盗走,经估价,该车价值人民币1750元。案发后,赃物返还被害人。德惠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指控事实有被告人苑桂久供述、被告人到案经过、被害人陈述、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苑桂久行为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苑桂久无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1日凌晨,被告人苑桂久在德惠市景观小区1号楼附近,将被告人李明照停放在楼下的一辆红色“富路”牌A1型三轮车盗走,经估价,该车价值人民币1750元。案发后,赃物已经公安机关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被告人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苑桂久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上述证据,查证属实,予以确认采信,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苑桂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后,仍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苑桂久能如实供述盗窃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苑桂久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苑桂久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7日起至2016年11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贾晓秋
代理
审判员 李魁亮
人民陪审员 刘 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