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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执2065号

薛淑英与冯遵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薛淑英,冯遵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2065号申请执行人薛淑英,居民。被执行人冯遵霞,居民。申请执行人薛淑英与被执行人冯遵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于2016年2月22日作出的(2016)苏0382民初304号民事调解书:被告冯遵霞欠付原告薛淑英借款30万元、利息86700元(以1.5%月利率,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2016年2月29日止),于2016年3月8日前一次性付清。如逾期,利息应自2016年3月1日起,以剩余为归还本金为基数,按照1.5%月利率计付至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340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冯遵霞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已被另案冻结,通过查询被执行人房产及车辆已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在法定期限内未能有效执结,本次程序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382执206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亦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路爱祥执行员 刘 森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