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民终18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山中路37号。负责人陈雪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忠明(曾用名龙道军),男,汉族,1971年5月20日出生,农民,住址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宏亮,男,1984年11月1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柳州市陆陆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高新一路2号金兰苑1栋1层5、6号门面。法定代表人李萍,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
被告:柳州市捷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东环路288号柳州添发花卉旅游用品专业批发市场2#-62#。法定代表人严文杰,该公司经理。
原审
被告:潘家权,男,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
原审
被告:重庆润华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海棠溪街道四公里街318号第三层。法定代表人韩海树,该公司经理。
原审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西路2号二单元14楼14-A1、A2、A3。负责人黎明,该支公司总经理。
原审
被告:陆华强,男,1985年12月2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龙忠明、周宏亮、柳州市陆陆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原审被告柳州市捷晟运输有限公司、潘家权、重庆润华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支公司、陆华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以庭外和解方式解决本案纠纷为由,于2016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智勤
代理
审判员 李 枚
代理
审判员 余 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
书 记员 曾金泉 微信公众号“”